正义制度的人性预设
英格兰哲学家休谟是西方具有颠覆性意义的思想家,他将西方传统的柏拉图的唯理主义转向经验主义,在经验主义基础上将西方传统的理性主义道德观转为情感主义道德观,并在情感主义道德观的基础上将西方传统的法政人性预设由“美德”转为“无赖”,这种转换体现了休谟的法政智慧,如老子所言的“反者,道之动”(《老子·四十章》),真是英雄所见略同。休谟的“无赖”预设绝非是他对“无赖”情有独钟,而是他对“美德”有着清醒现实的认识。他是通过对“无赖”的预防来为“美德”开拓出生存土壤和发展空间,这是法政上“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高超智慧,休谟这位“无赖原则”的始作俑者也是追求“美德”的满腔热忱者和实现“美德”的超强能力者。
休谟认为,关于人的科学是其他科学的唯一基础,人性本身是“这些科学的首都和心脏”,法政科学必须建立在人的科学之上。休谟强调人的科学“必须建立在经验和观察之上”,而反对在此之前的两种人性假设:一是诗人虚构的“黄金时代”,物质极大丰富和人心极大善良,财产、责任、公正和不公正这些概念也随之抛到九霄云外去了;二是哲人设想的“自然状态”,物质极大匮乏和人心极大邪恶,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不断战争,是人类自私和野蛮的本性未受约束的必然后果。休谟认为这两种假设对于人性的认识都是不适当的,这样一种人性状态是否总是存在,假若它确已存在,能否延续相当长一段时期以致可以称之为一种状态,这是完全值得怀疑的。休谟认为,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供应,“稀少的供应”是自然的性质,“自私和有限的慷慨”是人的性质。公道或正义的规则完全依赖于人们所处的特定的状态和状况,如果根植于人类胸怀中的或者是完全的温良和人道,或者是完全的贪婪和恶毒,就会使正义变成完全无用的。休谟既不是性善论也不是性恶论。
人性就是介于善恶之间的“无赖”,这与西方的“一半是魔鬼、一半是天使”还有所不同。因为“无赖”中,魔鬼与天使并不是分为两半,而是交织在一起,至于最终显现出来的是天使还是魔鬼,那就仰仗正义制度的保障了。在这种人性预设基础上,休谟提出“无赖原则”的法政宣言:在设计任何政府体制和确定该体制中的若干制约、监督机构时,必须把每个成员都设想为无赖之徒,并设想他的一切作为都是为了谋求私利,别无其他目标。我们必须利用这种个人利害来控制他,并使他与公益合作,尽管他本来贪得无厌、野心很大。
休谟的无赖原则是说政府成员善与不善,并不取决于政府成员本身,而在于民众是否具有防范的自主性:如果民众把政府成员当作无赖之徒并有着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一个政府成员即使本质上是无赖的也必然是表现良好的,否则就会被“无赖”机制淘汰掉。在“无赖”机制下,“无赖”是墓志铭,“良好”是通行证,纵是本质上的无赖之徒,从理智和自身利益出发,也没有理由不表现出良好。反过来,如果民众把政府成员当作天使恩人丝毫不加防范,一个政府成员即使本质上是良好的也必然是表现无赖的,否则就会被“美德”机制淘汰掉。在“美德”机制下,“良好”是墓志铭,“无赖”是通行证,纵是本质上的善良人,从理智和自身利益出发,也有理由表现出无赖。
有人说,人性如水往下流,政府成员的腐败是必然的。这句话在“美德”机制下才符合逻辑。在“美德”机制下,政府成员满口仁义,但同时满手肮脏。美丽的光环掩盖丑恶的真相,这正是“美德”机制下有腐败的“一体两面”。如果我们改变这种机制,就发现这句话在“无赖”机制下才是不符合逻辑的,在“无赖”机制下,政府成员说少做多,做的比说的好,不可能出现美丽的光环掩盖丑恶的真相,因为无真相可被掩盖,这正是“无赖”机制下无腐败的“一体一面”。虽然水往下流,但是在动力机器下,水又由下往上流。“无赖”机制就相当于那台动力机器,使政府成员不能随心所欲地行使权力,必须按照机器所要求的轨道逆流而上行使。也就是说,这种“无赖”机制就能使政府成员的权力行使不是水往下流满足自己的私欲,而是水往上流满足公众的利益。哪个成员不沿着这个轨道走,立刻被淘汰出局的。这个机制才是民主的机制,每一个民众都是监督政府成员行为的主人,每个成员不过是民众监督下的雇员而已,不好好干就走人。
人类的法政曲折发展史反复证明,无论民众还是政府成员、领袖,如果我们进行的人性预设是“美德”因而不进行制度上的防范,那么他们绝大部分都会最终原形毕露为“无赖”和“恶魔”。我们相信,在原则上大部分人是好的;而面临实际的利益选择时,如果缺乏正义制度的约束,大部分人都会变坏的。如果说自然科学提升了人们获取资源的能力,那么人性科学的政治设计则大大提升了人们的“美德”水准。休谟非常自信地认为,不是人之善,而是制度能够使坏人也可为公众幸福服务。人性并不乐观,但基于人性的法政设计却使我们有理由乐观,在民主法治国的健全制度下,腐败和利益逆向,清廉和利益同向,政府成员的贪污腐化行为首先是一种愚蠢的行为,有健全理智的人都不会做的,就是这种制度提升了人们的道德表现形式,而这种制度又是建立在预防人们的道德“无赖”上,这就是我们制度认识上的“二律背反”。
科学的人性制度对人的德行有一种形式上过滤的功用,让美德通过而无赖通不过。因此预防无赖的好制度下无赖很少,预设美德的坏制度下美德也很少。应该说,制度只是过滤器,不会提升或降低一个人的道德;但是制度也是一种智慧,如果制度的利益调整能使一种无耻的行为变为愚蠢的行为,那就使大部分理智健全的人的道德表现形式更符合道德,一个正义的社会也就是官场清廉、民风淳朴的社会。
摘自:检察日报 作者:聂长建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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