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2、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6、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 内设机构情况:
本院内设机构22个,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侦监科、公诉科、反贪局、反渎局、监所科、民行科、控申科、预防局、信息技术中心、政研室、未检科、计财科、监察科、机关党委、工会、法警大队、案件管理中心、绩考办、创建办、机关服务中心。
三、2013年度部门决算收支情况说明:
2013年度部门共计收入3438.63万元,其中区财政拨款收入3420.69万元,其他收入(利息)17.93万元。
2013年度部门共计支出3116.7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336.77万元,项目支出780万元。(后附科目解释)。
四、2013年度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3年度我院三公经费共计支出37.45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为0万元,公务招待费为19.9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7.55万元。
五、科目解释:
1.基本支出: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基本支出包含:
(1)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
(2)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其他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
2、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项目支出包含:
(1)基本建设类项目:主要指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设备购置类项目:反映单位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物资等支出;
(3)维修(修缮)类项目:主要是对房屋、办公活动场所或附属设施的小型修缮,以及专业化设备的日常维护;
(4)专项业务类项目:主要是指单位为完成某专项业务工作而安排的项目。
附件: 附件1-3.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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