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和执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满意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深化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笔者认为,深化检务公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四项机制。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机制。检务公开按内容可分为五项:综合性内容、队伍建设、诉讼监督、控告申诉、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等。
对于检察机关重大工作部署、高检院司法解释、本院非涉密规范性文件等综合性内容,以及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处理情况等队伍建设内容,应列入主动公开范围,及时在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检务接待中心、基层检察室等平台,予以公开。对于诉讼监督内容,笔者认为,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宜公开的案件外,可以利用检务接待中心的案件查询系统,或互联网统一查询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判决后的起诉书。但要注意对涉及个人身份的相关信息予以删除或技术处理;对于程序性信息、案件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控告申诉案件办理情况等可列入依申请公开范围,申请人凭相关身份证明,经检察机关确认资格后,在一定期限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应列入主动公开范围,通过门户网站、检务接待中心、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同时明确不宜公开内容,对于社会敏感性强、公开后影响社会稳定或社会效果不好的,经上级审核后可以不向社会公开,但可以依当事人申请,向当事人公开。
说理、答复机制。现有的诉讼终结性文书定位于结果告知性文书,对当事人而言,专业的法律术语和法条晦涩难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知情权、参与权,也无法做到有效监督,势必影响执法公信力。因此,应改变现有文书固定格式,在文书中增加案件事实、证据、犯罪构成及法律依据等方面内容,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从源头上减少涉检上访的发生。同时,要将文书说理与会见说理相结合。当事人对文书认定的事实或证据方面有异议的,可通过控申部门预约案件承办人,就案件处理结果进行释法说理。要进一步扩大说理对象范围。如现有的不捕理由说明制度意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诉讼效率,说理也仅局限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作出不构成犯罪不捕、无逮捕必要不捕等决定时,对于《不捕理由说明书》也可以送达案件被害人,以公开促公正。
风险管控机制。要对公开的内容、方式、广度、深度进行风险评估,既要防止为了公开而泄密,又要防止借口案件保密而回避公开。一是完善内部审批责任制,将公开的内容予以责任分解,并划分层级,明确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和检察长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二是加强风险研判、监控,明确不宜公开的内容,对于有可能激化当事人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在公开前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充分论证,同时,要在互联网络、微博、微信等平台加强涉检舆情的动态监控。三是加强舆论引导,对于重大舆情要主动回应,根据情况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新闻发言人发布权威信息。
督察督办及责任追究机制。要将检务公开工作纳入日常检务督察范围和工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案件管理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责任分工,设置公开程序,做到公开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检务督察部门会同检务公开牵头部门可对检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实施通报制度。将检务公开内容、公开时限、平台建设与维护、群众满意度测评等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表彰奖励、晋职晋级挂钩。对检察人员应当履行公开、说理等义务而没有履行,或者公开信息内容不全面、不及时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予以纠正,对于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